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45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務人 羅信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信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64,293元。
2.利息計算:新臺幣2,885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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