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姵嘉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緩字第313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貳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姵嘉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1174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7月1日確定,101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衣服2件(詳100年度偵字第11764號卷第32頁、100年保管字第2737號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緩字第3138號卷第14頁、100年保管字第631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7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年度上議字第727號處分書附卷可查。又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2件,確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2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