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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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98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丙○○係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死亡,聲請人甲○○、乙○分別為被繼承人丙○○之配偶及子女,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96年3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狀收文戳),亦未提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丙○○死亡之證明文件或證人。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顯逾2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寶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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