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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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叁仟伍佰元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月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27號),判處罰金銀元7,000元即新臺幣21,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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