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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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八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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