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五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字
甲○○連續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陳麒升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
述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
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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