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偵字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
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叁拾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李珮君 於警訊中之證
述⑶現場檢查紀錄表乙紙及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洋菸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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