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丁○○、甲○○分別為被繼承人丙○○(原姓名為 蘇美紅 ,業於民國95年3月29日死亡,被告均未拋棄繼承權,為法定順序之合法繼承權人)之父、母親(
2人已於88年7月20日離婚,被告丁○○另於89年1月27日與訴外人 周雅雯 結婚),原告則為被告之長男(即被繼承人丙○○之胞兄)。因被繼承人丙○○於95年3月29日死亡後,被告2人本應為被繼承人辦理喪葬事宜及所負債務,惟均由原告代為處理,致支出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663,700元,及代繳交通罰款300元、汽車燃料費12,135元、信用卡消費金額42,036元、行動電話手機電訊費用1,967元、互助會死會款40,000元,合計共為759,923元。另被繼承人生前參加訴外人 翁勝利 所召集每會2萬元自94年4月1日起至98年2月1日止於每月1日標會之互助會1會,被繼承人業於95年1月1日以3,500元標取該互助會而成為死會員員,而被繼承人死亡後,原告已代墊95年4月1日、95年5月1日應繳之死會會款4萬元,另尚欠自95年6月1日起至98年2月1日止每月2萬元之死會會款,已由原告向會首翁勝利承諾負擔該債務。上開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及所負債務原應由被告(即法定繼承人)2人連帶負擔,惟被告2人均置之不理而由原告代為處理,為此,乃依無因管理及繼承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即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喪葬費用明細表、統一發票、公路違規繳款收據、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繳款收據、信用卡繳款收據、電信費用帳單、互助會代為承擔證明書等各1份為證。而被告均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址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72條、第
176條第1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甲○○分別為被繼承人丙○○之父、母親,及被繼承人丙○○確已於95年3月29日死亡,與被告二人確未拋棄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之繼承權等情,有卷附被告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確無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表1份在卷足參。是被告2人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法自應負擔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及所負債務。從而,原告依無因管理及繼承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於法洵屬有據,所訴應予以准許。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准許之。至於本判決第二項因係請求未到期給付之將來給付訴訟,其性質不適合於假執行之宣告,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