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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