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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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仲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5號;110年度執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仲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仲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吳仲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吳仲賢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毒品成癮性質)、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1月10日,│││科罰金,以新臺幣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9.11│107.02.28│├──────┼─────────┼─────────┤│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9撤緩毒│││5314│偵353│├───┬──┼─────────┼─────────┤│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桃原簡247│109桃原簡162││├──┼─────────┼─────────┤││判決│108.12.31│109.11.16│││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2.13│109.12.28│││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3358│桃園地檢110執942│││(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