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60號原告幼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祺凱
徐洳葒 張振榮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蘇桂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無誤;且由原告提出之保證書及離職交接清冊觀之,兩造並未就本件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所約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