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蔡麗瓊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劉宇哲 律師追加原告 黃柏霖 (兼 黃漢英 承受訴訟人)
黃虹瑞 (兼黃漢英承受訴訟人)被告 蔡麗玉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柏霖、黃虹瑞為追加原告黃漢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追加原告黃漢英於民國105年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柏霖、黃虹瑞,有原告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原、被告均未聲明由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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