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48號上訴人天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上訴人 高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105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