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培勛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之羈押處分即押票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處分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關於「10年5月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7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廖培勛係於民國105年7月28日經檢察官起訴並移審而繫屬於本院,本院並於當日(即105年7月28日)訊問被告後,當庭諭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等情,有當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本院於105年7月28日所製作之105年度訴字第217號強盜案件押票中「羈押期間起算日」欄關於「10年
5月7日」之記載,均係「105年7月28日」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