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72號原告 鄭秀樓 訴訟代理人 黃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應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找不到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雖原告於起訴狀逕列某律師為法定代理人,惟仍無法證明該律師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即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若不遵期補正,其訴即屬不合程式,將逕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