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34號債權人 林大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計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05年7月15日)。
二、民國102年9月21日凱基現金卡之交易紀錄
三、請求逾期本金新台幣256,000元之依據,並提出利息約定條款。
四、利息新台幣52,992元再請求利息依據。
五、債務人劉計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