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庭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夏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而該條所稱之金錢、有價證券均屬「代替物」之例示即支付命令聲請標的需以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者,始足當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泰達幣24,412.81顆,上述標的物不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支付命令,經上開法條規定,該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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