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司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美娟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鄭美娟與 彭奕菲
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123建號建物借名關係存在,相對人彭奕菲應將前開
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鄭美娟所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8
年4月2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
於108年4月18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
,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
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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