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鑑驗試射所賸之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舟(已歿)明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於不詳時間、地點,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改造手槍2枝、非制式子彈2顆,並藏放於嘉義市○區○○路2段某廣告招牌下。
扣案之改造金屬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非制式子彈2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故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880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附卷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2支及非制式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6日刑鑑字第0990155467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8801號偵卷第19頁),堪認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係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扣案之改造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鑑驗試射所賸之非制式子彈1顆,均應宣告沒收。惟扣案經鑑驗試射完畢之非制式子彈1顆,已失其違禁物性質,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復就此聲請宣告沒收,自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一│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制編號:0000000000號│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制編號:0000000000號│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三│非制式子彈2顆(經採│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樣1顆試射)│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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