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
規定,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公訴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
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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