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9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在桃園縣○○鎮○○段○○○○號如
本院95年度桃簡移調字第93號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號157(B)、15
7(C)、157(D)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
返還原告。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合計共36平方公尺,而桃園縣○
○鎮○○段○○○○號於9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
300元,依此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190,800元(計算式:5,300
元/平方公尺×36平方公尺=19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