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峽鎮,而兩造就系爭信用卡使用
契約所生爭議,係以文書約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見卷附聯邦信用卡契定條款第26條之記載可知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淑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