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樹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樹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樹煌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樹煌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1)有期徒刑1年4月││宣告刑│共11罪│共19罪│(2)-(4)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06月06日至6月7│106年6月9日至6月19日│106年06月04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277號│第9279、9809號│第2093號││││││├───┬────┼──────────┼──────────┼──────────┤││││││││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106年度訴字第749號│107年度訴字第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107年01月25日│107年05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106年度訴字第749號│107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01日│107年05月22日│107年06月11日│││確定日期││││├───┴────┼──────────┼──────────┼──────────┤││上開11罪經同案定應執│上開19罪經同案定應執│上開4罪經同案定應執││備註│行有期徒刑3年│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