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聲請人 黃如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經本院認定遭人提示無法為公示催告。系爭支票係遭神盾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神盾公司)提示,惟依檢察官之調查,神盾公司已於105年7月4日解散,斷無再為法律行為之可能,足認神盾公司支票提示行為無效,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易言之,必須不知孰為相對人,無從對之提起民事訴訟者,法院始得依聲請行公示催告程序。經查,本件聲請人已自承系爭支票曾經執票人為付款提示,並經警員通知到案說明等語,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029號案件敘明在案,足見系爭支票確係由特定人所持有,並無相對人不明之情形,亦與公示催告之要件不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9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黄張淑妙 │臺灣中小企業│100,000元│106年7月│0000000││││銀行吉林分行││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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