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皖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皖屏於民國93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4月2日起至95年4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8年5月13日止累計128,567元未給付,其中40,810元為本金;87,75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皖屏於92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13日止累計471,884元未給付,(其中125,
223元為本金,345,650元為利息,1,0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李皖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5月13日止累計671,854元未給付,其中186,849元為消費款;481,40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0,810元│李皖屏│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14日起│││├──┼─────┼─────┼──────┼──────┼───────┤│003│186,849元│李皖屏│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皖屏│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125,223元││5月14日起││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