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郭國圭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獎金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部分裁判費,是倘原告僅撤回其訴之一部,則訴訟仍繫屬於法院,並無減少法院裁判之勞費,即無該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退還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40元之三分之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受理,聲請人訴請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20萬5000元及自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即106年6月20日,撤回其中獎勵金160萬元之請求(見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卷第110、116頁),惟聲請人顯未撤回全部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兩造並未止息訟爭,本案仍繫屬法院,並經本院於106年7月11日判決在案,並未減省法院之勞費,殊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至明。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撤回三分之二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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