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聖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35號),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聖輝與告訴人 林信忠 素昧平生,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7時5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區○○路與愛一路口,內側左轉車道堵車,被告切入中間車道,後方告訴人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避免擦撞鳴喇叭示警,此舉竟引發被告不悅,被告竟於大眾來往車道上以「靠、幹你娘」等不雅字眼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信忠對被告楊聖輝提出告訴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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