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