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其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七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後,送監執行,二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共一年七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00一二三七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