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涉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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