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保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5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2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楊金保係正捷交通有限公司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9年7月7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臺中縣○○鄉○○村縣道132線外環道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7時28分許,途經132線外環道與五哩路口,其正前方為紅燈,原應遵守燈號指示而停車及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且按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疲勞駕駛打瞌睡而闖越紅燈;適有 陳靖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五哩路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楊金保所駕駛之營業大貨車遂撞及陳靖哲,致陳靖哲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右側硬腦膜上血腫、肺部挫傷併氣胸、外傷性左下肢膝上截肢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金保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靖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檢察官移送100年度偵字第2550號案件與本件起訴之案件為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及完全相同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