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96號
原告 曾晴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瑜庭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