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二號
原告凰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告所有物品全部返還,如不能返還時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百一十六萬零七百一十三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一日晚間十二時許,利用原告公司下班,負責人不在公司機會,前來原告公司之廠房(設台中縣豐原市○○○路○○○巷一之一號),向當時公司留守之員工藉口要搬取一些小零件,並向該員工誆稱已取得公司負責人之同意,而使留守之員工信以為真,不疑有他,開門讓被告進入,詎被告竟趁留守員工離開不在現場之際,夥同其所帶之人手大肆搬取原告公司工廠內之成品、半成品,搬罄一空後隨即離去,嗣經清查被告計取走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總價為五百一十六萬零七百一十三元,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若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⑴被告所竊取之物品,是案發當天晚上十二點多再去原告公司搬取,與被告答
辯內容無關,原告僅同意被告於同日下午五、六時許,搬取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所搬取之物品中,有兩台如型錄所示車床(即附表一編號
五十六所示之物),被原告公司之代理商鈜成機械五金有限公司看到該二台車床放在瑋泰機械有限公司之廠房內,而瑋泰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永源 亦向原告證實確有此事,惟該二台車床已於兩星期後被搬走。⑶本件尚有許多如照片所示之原告公司之物均放在鉅昇精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中工廠中。原告有會同神岡派出所去鉅昇公司,放在瑋泰公司之物品跟放在鉅昇公司的是不一樣的。且被搬走的機器,有些並非原告所有,而是其他廠商寄放的。
三、證據:提出元勝取走物料清單影本、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影本、告訴狀影本、型錄、同意書(證人 張宗昭 提出)各一份、照片七幀、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債權人會議錄音帶一卷、譯文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黃治堂韓昇 忠、 劉昇達 、張永源、 林益偉 ,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調偵字第三號偵查卷宗。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非法取得原告物品之行為,且原告狀列之物品,被告亦否認有取得,原告對其利己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向被告購貨,結算後尚欠被告一百二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五元,其中部分欠款原告亦簽發六紙支票予被告,惟均已退票。後於九十年六月一日被告向原告取得抵債之移轉單(內容詳附表三),亦即在原告知情同意下,立書同意被告取回抵債物品,且原告所書立之移轉單上所列八項物品中,編號前五項均為被告售予原告,而原告未能給付貨款之貨物,同意被告取回自己所售出之產品,而編號六至八則為編號一至五之附件,已附著於各該物件上,原告公司倒閉之際因拆卸不及,乃同意附著之物件一併交給被告抵債,且立同意書時,代表原告公司簽字者是其工廠廠長黃治堂,公司負責人乙○○、其夫張宗昭、及鑫揚科技公司 謝坤和 、六鑫機械公司 許木端 、照正木型社 李德洲 等債權人均在場親見。
(三)本件被告公司取回之機械,大部分均為被告出售予原告,小部分則為附著於所售機械上,勉強拆卸,對原告之債務抵銷無實益,況取回之機械,尚不足抵償所欠負債,原告狀附照片中之物品,均為移轉單上所列之物。被告將取回之機械搬到鉅昇公司置放,後因鉅昇公司倒閉,才把東西改搬到瑋泰公司。
(四)被告所取回之機器非小,尚須僱請吊車搬回,工廠有守衛保全人員,廠長黃治堂為負責人胞弟,被告不可能將其等支開搬運物品,且現場有多人及其他債權人,包括地下錢莊業者,原告未經查證,遽行起訴,顯有疏失。
三、證據:提出鳳頡機械移轉單影本一紙、原告簽發已退票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許木端、林益偉、劉昇達。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九號偵查卷宗,並依職權傳訊證人張宗昭。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晚間十二時(即六月二日零時)許,利用原告公司下班,負責人不在公司機會,趁留守員工離開不在現場之際,夥同其所帶之人手大肆搬取原告公司工廠內之成品、半成品,搬罄一空後隨即離去,嗣經清查被告計取走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總價為五百一十六萬零七百一十三元,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若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等語。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購貨,結算後尚欠被告一百二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五元,其中部分欠款原告簽發六紙支票予被告收執,惟均已退票,嗣於九十年六月一日被告向原告取得抵債之移轉單(內容詳附表三),亦即在原告知情同意下,由被告取回抵債物品,原告所書移轉單上所列八項物品中,編號前五項均為被告售予原告,原告未能給付貨款之貨物,乃同意被告取回自己所售出之產品,而編號六至八則為編號一至五之附件,已附著於各該物件上,原告公司倒閉之際因拆卸不及,同意附著之物件一併交給被告抵債,被告要無非法取得原告物品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同意,於九十年六月二日零時許取走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有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搬走原告置放於廠房內之機器、物品之情,惟以其取走者,乃原告同意用以抵償債務之機器、物品,且非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等物置辯。故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事實,既為被告否認,則原告應先就⑴原告廠房(台中縣豐原市○○○路○○○巷一之一號)內原有物品、⑵遭被告竊取喪失占有之物品等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原告主張遭被告竊取之物品,固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元勝取走物料清單
」影本一件為證,惟該清單乃原告自行製作(依影本上之郵局戳章:東勢90.7.4甲1.423等記載,配合原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呈竊盜告訴狀證物二:九十年七月四日東勢郵局第一六二號存證信函對照觀之,可見該清單係上開存證信函之附件),猶如原告自己之陳述,已難作為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
㈡再者,原告主張被告係於九十年六月二日零時許,前往原告位於台中縣豐原市○
○○路○○○巷一之一號廠房,擅自搬走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乃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向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備案,有原告提出之該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一件附卷可憑,惟細繹該報案內容,係指稱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十八時三十分載走機械一批(如清單)三張,雙方有財物糾紛等語。是原告所陳被告擅自搬走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究係九十年六月一日十八時三十分,抑或翌日(六月二日)凌晨亦非無疑。
㈢又原告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提起本件訴訟前,先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具狀向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竊盜告訴(該署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三五四四號卷),嗣經檢察官發交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調查後,再由該署另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九號案件續行偵查。而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
⑴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四日以東勢郵局第一六二號、第一六三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將取
走之物品返還,其陳述:「‧‧‧三、查前開遭台端擅自搬走之所有資產(含原先存放於貴公司之木型)均屬債權人所有」等語,然核之原告上開所提「元勝取走物料清單」對照以觀,亦有「車床木型」二台(即附表一編號五十六)之記載,而該「木型」既先前即存放於元勝公司,顯見被告並無於九十年六月二日零時許,再從原告廠房取走之情。準此,原告所提出之「元勝取走物料清單」,是否即為原告主張由被告至原告廠房取走之物品,即有疑問。
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檢察官初次訊問時陳稱:「(提
示告訴狀所附證一『即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元勝取走物料清單,如附表一所示』是否被告搬走之物品?)是,但有部分同意他(即被告)搬,有部分不同意,我再陳報不同意之部分」等語。嗣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再稱:「(有否整理出被搬走機具明細?)有,已委託代理律師處理。」、「(他二次搬走機具值多少錢?)二次搬走機具值五百六十多萬元,扣掉第一次應值四百四十多萬元」。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具狀陳報「被告未經同意所竊取告訴人之機具與零組件」(如附表二)變更前開清單。然本件訴訟,原告迄未有所更正,足見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取走之物品項目,顯有不實。
⑶依附表一及附表二對照以觀,附表二計減少:①底座四組(金額:十三萬二千一
百三十六元)、②鞍座六組(金額:三萬九千九百三十六元)、③光機五組(金額:一百五十萬元)、④尾座九組(金額:四萬六千二百二十四元)、⑤主軸馬達固定板九件(金額:一萬二千六百元)、⑥皮帶十六條(金額二千八百三十元)、⑦地基螺栓四十五件(金額:三千六百元)、⑧噴水座組一件(原金額列零元)、⑨固定滑座九件(金額:一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元)、⑩主軸頭九件(金額:二萬五千七百七十六元)、⑪銅管一支(原金額列零元)、⑫油壓接頭(原金額列零元)、⑬水管接頭(原金額列零元)、⑭億川夾頭與迴轉缸(原金額列零元)、⑮上銀線軌十台份(金額:十四萬五千三百六十元)、⑯銀泰滾珠螺桿十二台份(金額:十三萬二千元)、⑰ 普森 主軸十台份(金額:三十萬五千元)、⑱ 惟隆 主軸六台份(金額:十九萬八千元)、⑲車床零件(原金額未列)。又增加:①洗床中心機木型(金額未列)、②鎖緊螺帽五件(原僅列五件,附表二增加為十件)。若以減少之物品價額計算,總計金額為二百二十八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則原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陳報「被告未經同意所竊取告訴人之機具與零組件」之價額約為二百八十七萬八千八百二十五元許,此又與原告前項陳述「扣掉第一次應值四百四十多萬元」云云,顯然差距過大。
㈣又被告抗辯原告向其購貨,尚欠一百二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五元未還,而由黃治
堂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出具「移轉單」(內容詳如附表三)一紙,同意以移轉單所示機具、物品由被告取回抵償債務一節,業據被告提出「移轉單」影本一件為證,而證人即原告公司工程師黃治堂(即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弟)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固陳稱:「‧‧‧我簽這張移轉單的訊息是我們另外提出移轉單上的貨物,給元勝的人作質押,東西由他們帶走,目的是請元勝工業幫我們處理其他的債務」等語,兩者間就移轉物品之目的,或為抵償債務,或為幫忙處理其他債務而有所不同,但移轉單上所示機具,係證人黃治堂同意由被告取走一節,即可認定。此外,同一言詞辯論期日證人即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宗昭(即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夫)證稱:「‧‧‧我們公司在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開始跳票,隔天六月一日我們仍然正常上班,但元勝工業的甲○○及其弟就先來說要處理債務的事情,我欠他的貨款約有一百三十幾萬元,但我開的票尚未到期,後來協調雙方約定我把五台型號TC—12BT車床光機交由被告拿走,他們(即被告)同意將所有貨款支票歸還,我簽這張同意書是六月一日下午五、六點的事情‧‧‧」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影本一件附卷為憑。是綜合上開證人所言,則原告等同意被告取走之物品,包括附表三所示物品及TC—12BT車床光機五台,亦可認定,此核與原告於偵查中所提出「同意被告甲○○所搬取之物品清單」所載(如附表四)大致相同。
㈤然依原告所不否認之移轉單所示,其上載明:「其餘工具模具另件不在上述料件
產權皆屬凰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產權部份暫由黃治堂處理)」等語,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偵查時陳稱:「(第二張移轉單是妳弟弟黃治堂簽給被告的?)是,在六月一日晚上七點多簽的」,而原告自始陳稱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傍晚搬走之物品,乃前述得其同意部分。換言之,依前開移轉單之記載(產權部份暫由黃治堂處理),證人黃治堂對於何者係同意被告搬走之物品?何者係在不同意之列?理應知之甚詳。惟查:
⑴證人即堆高機司機 韓昇忠 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
‧‧後來十二點多時‧‧‧我又去原告公司,當時有黃治堂、及被告弟弟、劉昇達在場‧‧‧當時原告方面並無人阻止我,雙方也沒有爭吵的情況」等語,而其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偵查時猶證稱黃治堂當時在場。
⑵另證人即板車司機 邱忠和 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偵查時結證:「‧‧‧我負責
板車載貨,由韓昇忠將機具堆放到我車上,載的東西,記得有裝箱的、也有整台的。黃治堂有在場,他有隨我們到我們那邊。有一部電腦他又搬回去,他全程參與」等語。
⑶證人劉昇達另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六月二日凌晨那次,你與甲○○弟
弟(即林益偉)去告訴人工廠做什麼?)我當天與黃治堂在一起,是他帶我去工廠的,他說要回去搬一些電腦,順便開門讓貨車進去,後來甲○○弟弟才來。(黃治堂一開始就向你提到林益偉他們要來搬貨?)是,他有說林益偉凌晨會來搬貨,是怕其他債權人發現,才選凌晨搬。」由此可見,證人黃治堂於被告第二次僱請堆高機(韓昇忠)、板車(邱忠和)於九十年六月二日凌晨至原告廠房搬運物品時,確在現場,且無任何阻止之情,甚至係主動為被告等開啟廠房大門,是果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傍晚已將「同意」之機械、物品搬遷完畢,則證人黃治堂於被告等於翌日凌晨大肆採用重型機械搬運物品之時,焉有不予阻止?或逕予報警處理之理?足見,原告所陳:被告係向員工誆稱已得負責人同意,進入現場,並依利用員工離開之際,將所有成品、半成品、生財設備搬運一空云云,要與事實不合。
㈥此外,依原告所舉證人韓昇忠、劉昇達、邱忠和均稱不清楚被告確實搬走哪些物
品(見上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偵查筆錄),而各該物品目前係在何處,亦屬不明,是徒以原告所提出前後不一之物品清單,自難證明:
⑴原告廠房中於九十年六月二日凌晨前,曾置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⑵附表二所示物品,確未經原告方面同意,遭被告擅自取走而短少。
三、綜上分析,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三條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並聲明被告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五百一十六萬零七百一十三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及舉證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日~B法院書記官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總價│├───┼────────┼─────────┼────┼────┤│一│底座││四│132136│├───┼────────┼─────────┼────┼────┤│二│鞍座││六│39936│├───┼────────┼─────────┼────┼────┤│三│光機││五│0000000│├───┼────────┼─────────┼────┼────┤│四│尾座││九│46224│├───┼────────┼─────────┼────┼────┤│五│主軸馬達固定板││九│12600│├───┼────────┼─────────┼────┼────┤│六│皮帶│475—5M25│七│1750│├───┼────────┼─────────┼────┼────┤│七│X軸軸承座│120+480│四│2400│├───┼────────┼─────────┼────┼────┤│八│X軸尾端軸承座│120+450│四│2280│├───┼────────┼─────────┼────┼────┤│九│皮帶│300L050│九│1080│├───┼────────┼─────────┼────┼────┤│十│主軸定位組││六│30000│├───┼────────┼─────────┼────┼────┤│十一│伸縮護罩││十│25480│├───┼────────┼─────────┼────┼────┤│十二│地基螺栓││四十五│3600│├───┼────────┼─────────┼────┼────┤│十三│隔環││五十五│8250│├───┼────────┼─────────┼────┼────┤│十四│噴水座組││一│0│├───┼────────┼─────────┼────┼────┤│十五│固定滑座│804+950│九│15786│├───┼────────┼─────────┼────┼────┤│十六│主軸頭│1464+1400│九│25776│├───┼────────┼─────────┼────┼────┤│十七│拉桿││六│5880│├───┼────────┼─────────┼────┼────┤│十八│冷凍輪││三十五│1050│├───┼────────┼─────────┼────┼────┤│十九│防塵條││一箱│1000│├───┼────────┼─────────┼────┼────┤│二十│彎管器││一組│4500│├───┼────────┼─────────┼────┼────┤│二一│銅管││一│0│├───┼────────┼─────────┼────┼────┤│二二│空壓電磁閥│DC—24V│三│1350│├───┼────────┼─────────┼────┼────┤│二三│油壓接頭│││0│├───┼────────┼─────────┼────┼────┤│二四│水管接頭│││0│├───┼────────┼─────────┼────┼────┤│二五│刮花工具│含模具│一││├───┼────────┼─────────┼────┼────┤│二六│深度規│0—100│一│5000│├───┼────────┼─────────┼────┼────┤│二七│分裡卡│0—25│一│1550│││├─────────┼────┼────┤│││25—50│一│1550│││├─────────┼────┼────┤│││50—70│一│1550│├───┼────────┼─────────┼────┼────┤│二八│工具箱││一│500│├───┼────────┼─────────┼────┼────┤│二九│各式手動電動工具││一批││││汽動工具││││├───┼────────┼─────────┼────┼────┤│三十│工具車││一台│3500│├───┼────────┼─────────┼────┼────┤│三一│內徑測鋼規│0—25│一組│2600│││├─────────┼────┼────┤│││25—50│一組│2600│││├─────────┼────┼────┤│││50—70│一組│2800│├───┼────────┼─────────┼────┼────┤│三二│千分量表│油壓式│三支│24000│├───┼────────┼─────────┼────┼────┤│三三│高度規測量器││一組│15000│├───┼────────┼─────────┼────┼────┤│三四│組裝用測試棒軸向││二組│2500│├───┼────────┼─────────┼────┼────┤│三五│鐵店車床│6M│一│180000│├───┼────────┼─────────┼────┼────┤│三六│鋸床│S360│一│35000│├───┼────────┼─────────┼────┼────┤│三七│銑床│協豐│一│40000│├───┼────────┼─────────┼────┼────┤│三八│研磨機│主新德│一│250000│├───┼────────┼─────────┼────┼────┤│三九│離子切割機│F0000000A│一│36750│├───┼────────┼─────────┼────┼────┤│四十│螺旋式除屑機││一│18500│├───┼────────┼─────────┼────┼────┤│四一│履帶式除屑機││一│28000│├───┼────────┼─────────┼────┼────┤│四二│BT40測試棒││二│10000│├───┼────────┼─────────┼────┼────┤│四三│千分表││三│4650│├───┼────────┼─────────┼────┼────┤│四四│三角型花岡石│300L,600L│二│40000│├───┼────────┼─────────┼────┼────┤│四五│空機│含鈑金(電腦除外)│二台份│900000│├───┼────────┼─────────┼────┼────┤│四六│鎖緊螺帽│314+98+10│五台份│2585││││5│││├───┼────────┼─────────┼────┼────┤│四七│軸承│690*6+700│五台份│28540││││*2+84*│││├───┼────────┼─────────┼────┼────┤│四八│億川夾頭與迴轉缸││││├───┼────────┼─────────┼────┼────┤│四九│上銀線軌││十台份│145360│├───┼────────┼─────────┼────┼────┤│五十│銀泰滾珠螺桿││十二台份│132000│├───┼────────┼─────────┼────┼────┤│五一│亙陽刀塔││二台│64000│├───┼────────┼─────────┼────┼────┤│五二│普森主軸││十台份│305000│├───┼────────┼─────────┼────┼────┤│五三│惟隆主軸││六台份│198000│├───┼────────┼─────────┼────┼────┤│五四│車床零件│東永生│││├───┼────────┼─────────┼────┼────┤│五五│油壓箱│1路│一台│8100│├───┼────────┼─────────┼────┼────┤│五六│車床木型│TC—12BT│一台│410000│││├─────────┼────┼────┤│││TC—15DT│一台│400000│└───┴────────┴─────────┴────┴────┘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金額│├───┼────────┼─────────┼────┼────┤│一│X軸軸承座│件│四│2400│├───┼────────┼─────────┼────┼────┤│二│X軸尾端軸承座│件│四│2280│├───┼────────┼─────────┼────┼────┤│三│主軸定位汽缸│組│六│30000│├───┼────────┼─────────┼────┼────┤│四│隔環│件│五五│8250│├───┼────────┼─────────┼────┼────┤│五│拉桿│件│六│5880│├───┼────────┼─────────┼────┼────┤│六│冷凍輪│件│三五│1050│├───┼────────┼─────────┼────┼────┤│七│防塵條│箱│一│1000│├───┼────────┼─────────┼────┼────┤│八│彎管器│組│一│4500│├───┼────────┼─────────┼────┼────┤│九│空壓電磁閥│組│三│1350│├───┼────────┼─────────┼────┼────┤│十│刮花工具│組│一││├───┼────────┼─────────┼────┼────┤│十一│深度規(0-100MM)│組│一│5000│├───┼────────┼─────────┼────┼────┤│十二│分釐卡(0-25MM)│組│一│1550│├───┼────────┼─────────┼────┼────┤│十三│分釐卡(25-50MM)│組│一│1550│├───┼────────┼─────────┼────┼────┤│十四│分釐卡(50-75MM)│組│一│1550│├───┼────────┼─────────┼────┼────┤│十五│工具箱│組│一│500│├───┼────────┼─────────┼────┼────┤│十六│電動手工具│批│一││├───┼────────┼─────────┼────┼────┤│十七│氣動手工具│批│一││├───┼────────┼─────────┼────┼────┤│十八│工具車│台│一│3500│├───┼────────┼─────────┼────┼────┤│十九│內徑測鋼規│0-25MM組│一│2600│├───┼────────┼─────────┼────┼────┤│二十││25-50│一│2600│├───┼────────┼─────────┼────┼────┤│二一││50-75│一│2600│├───┼────────┼─────────┼────┼────┤│二二│油壓式千分量表│支│三│24000│├───┼────────┼─────────┼────┼────┤│二三│高度規│組│一│15000│├───┼────────┼─────────┼────┼────┤│二四│軸向組裝用測試棒│組│二│2500│├───┼────────┼─────────┼────┼────┤│二五│鐵店高速自動車床│台│一│180000│├───┼────────┼─────────┼────┼────┤│二六│帶鋸機│台│一│35000│├───┼────────┼─────────┼────┼────┤│二七│砲塔銑床│台│一│40000│├───┼────────┼─────────┼────┼────┤│二八│精密平面磨床│台│一│250000│├───┼────────┼─────────┼────┼────┤│二九│離子切割機│台│一│36750│├───┼────────┼─────────┼────┼────┤│三十│螺旋除屑機│台│一│18500│├───┼────────┼─────────┼────┼────┤│三一│履帶式除屑機│台│一│28000│├───┼────────┼─────────┼────┼────┤│三二│千分表│組│三│4650│├───┼────────┼─────────┼────┼────┤│三三│花崗石角直角規│組(300L)│一││├───┼────────┼─────────┼────┤40000││三四│花崗石角直角規│組(600L)│一││├───┼────────┼─────────┼────┼────┤│三五│BT-40校正棒│組│一│10000│├───┼────────┼─────────┼────┼────┤│三六│CNC車床(空機)│台│二│900000│├───┼────────┼─────────┼────┼────┤│三七│鎖緊螺帽│件│十│5170│├───┼────────┼─────────┼────┼────┤│三八│軸承│台│五│28540│├───┼────────┼─────────┼────┼────┤│三九│亙陽刀塔(CLT-63)│台│二│64000│├───┼────────┼─────────┼────┼────┤│四十│油壓箱│台│一│8100│├───┼────────┼─────────┼────┼────┤│四一│車床木型TC-12BT│台│一│410000│├───┼────────┼─────────┼────┼────┤│四二│車床木型TC-15T│台│一│400000│├───┼────────┼─────────┼────┼────┤│四三│洗床中心機木型│台│一││├───┼────────┼─────────┼────┼────┤│四四│x軸伸縮護蓋│組│十│25480│└───┴────────┴─────────┴────┴────┘
附表三「鳳頡機械移轉單」所載之另件清單┌───┬─────────────┬───┐│編號│品名│數量│├───┼─────────────┼───┤│一│底座│九台份│├───┼─────────────┼───┤│二│鞍座│十一台│├───┼─────────────┼───┤│三│尾座│九台份│├───┼─────────────┼───┤│四│主軸頭│九台份│├───┼─────────────┼───┤│五│主軸組6”(52孔42孔)│十三個│├───┼─────────────┼───┤│六│兩軸螺桿│九台份│├───┼─────────────┼───┤│七│兩軸線桿│七台份│├───┼─────────────┼───┤│八│水箱│一台│└───┴─────────────┴───┘
附表「同意被告甲○○所搬取之物品清單」┌───┬─────────────┬──┐│編號│品名│數量│├───┼─────────────┼──┤│一│TC—12BT車床機械光機│五台│├───┼─────────────┼──┤│二│CNC車床底座│四件│├───┼─────────────┼──┤│三│CNC車床鞍座│五件│├───┼─────────────┼──┤│四│CNC車床鞍座組│一組│├───┼─────────────┼──┤│五│CNC車床尾座組│九台│├───┼─────────────┼──┤│六│CNC車床主軸頭│九件│├───┼─────────────┼──┤│七│主軸組42#│七組│├───┼─────────────┼──┤│八│主軸組52#│六組│├───┼─────────────┼──┤│九│X軸滾珠螺桿│九組│├───┼─────────────┼──┤│十│Z軸滾珠螺桿│九組│├───┼─────────────┼──┤│十一│X軸線軌│九組│├───┼─────────────┼──┤│十二│Z軸線軌│九組│├───┼─────────────┼──┤│十三│水箱│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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