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本院復於同年九月十四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仍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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