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07號上訴人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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