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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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施用二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2年5月中旬至93年9月│92年5月中旬至93年9月│││22日│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緝字第49號│93年毒偵緝字第4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2088號│93年上訴字第208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18│94.01.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2088號│93年上訴字第20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04│94.02.0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754號│94年執字第2754號│└────────┴──────────┴──────────┘┌────────┬──────────┬──────────┐│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罰金臺││││幣200000元││├────────┼──────────┼──────────┤│犯罪日期│93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683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更一字第25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0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61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03││├─┴──────┼──────────┼──────────┤││臺中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12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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