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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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號(臺灣臺東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00號,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311、20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本案原審判決量刑過輕云云(詳如附件二),然本院審酌被告另因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二十日之擄鴿犯行,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以該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確定在案(與本案犯行時間差距約一年,顯係各別起意犯之,是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況被告亦已因擄鴿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感裁字第九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現仍在監執行中,有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應已受相當教訓,從而本院認原審法院判決量刑應屬妥適,檢察官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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