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霖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佳霖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1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491號│102年度偵字第164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59號│103年度壢簡字第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8日│103年6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59號│103年度壢簡字第2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日│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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