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張秀鑾 被告 文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4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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