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鄭家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宗琪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原告請求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自民國86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7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
106年2月10日為3,085,209【計算式:1,500,000+〔1,500,
000×(19+201/366+41/265)〕×5.375%=3,085,2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3,085,209元,揆諸上開說明,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85,2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