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 車芳儀 附民被告 楊州富
楊州斌蔡碧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08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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