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債權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之3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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