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之5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該清冊顯有漏載,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定期命債務人於收受該裁定後3日內補正,債務人雖於97年9月1日補正新的債權人清冊,惟聲請人於本院97年9月30日調查時陳稱略以:曾以保單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質借等語,但聲請人並未將該債權數額、原因、種類列入前揭清冊,本院復於97年10月28日以言詞諭知債務人應為補正,惟債務人僅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明細表乙件,並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1款為表明,本院復於97年12月18日調查期日以言詞諭知債務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迄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