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 昱裕 律師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當初檢察官乃以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聲請羈押,惟經法官審酌後聲請人應係犯轉讓毒品罪,所以當初聲請羈押之理由已不適當;且聲請人之父親現領有殘障手冊,長年中風,需人照料,為此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7年3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定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行明確,予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在案,非如被告所辯僅係轉讓毒品罪,足見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