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林清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5222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6年12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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