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71號聲請人 張淑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奕杰 地政士即 吳忠遠 之遺產管理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吳忠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依聲請狀所載吳忠遠已死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