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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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鄭益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文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文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9號函、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併附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