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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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郭秋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被告 李明海
曾亦崧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90萬元=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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