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丁綾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