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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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丁綾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