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遠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遠虹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葉國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聰明 、 周英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共為伍仟伍佰貳拾萬元(反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0萬元+反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1,280萬元),合計為壹億零玖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蘇冠璇